答:安全保卫工作应该坚持以: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一、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高科技犯罪、防火灾、防洗钱,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3、保障员工人身、资金和经营场所安全。
二、安保的工作内容:
1、负责各责任区内的楼宇、通道、停车场、绿化地、车辆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
2、负责管理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
4、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
5、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意见。经过严格培训,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拿技能。熟悉和掌握大厦内业主的地理位置,重点要害部位和设施布局的基本情况。
6、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做好对保安的领导工作,调解大厦内各种纠纷。
7、组织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对所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加以解决整改等工作。
学校保卫科工作职责
1、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保持校园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2、加强学校保卫工作的落实,对于突出事件须按照学校的决策妥善处置,确保学校大局的温度。
3、在学习党、政领导下,充分发挥保卫处的职能作用,协助学校治安综合治安委员会深入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创造安全良好的治安环境。
4、积极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才查破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5、加强学校内部及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6、抓好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保卫,确保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
8、做好基层基础工作。一是抓好各单位治安防火责任队伍建设,二是开展调查研究,管理、控制重点人员,严密工作制度;三是做好各项保卫制度的落实,为实际工作服务。
9、抓好党支部工作,加强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整体素质。
10、做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保卫工作。
巡逻护校制度
1、坚持24小时巡逻护校制度,每班巡逻不少于2遍,每夜巡逻时间不少于6小时。
2、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并按要求坚持巡查,确保学校要害部位的安全。
3、值班巡逻护校中,要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对本单位的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4、发现发展分子作案要奋力捕捉,发生事故时要奋力抢救,并及时报告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令、法规,负责制定学院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学院的治安信息动态;定期综合分析内部的治安形势,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
四、负责反情报、反策反、反渗透、反破坏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
六、负责监督检查学校要害部位和财物集中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审定要害、重点部位,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重点部位、重点科研项目和重要引进设备的安全。
七、负责调解内部治安纠纷,做好疏导工作。
八、负责来校外宾、首长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外的安全保卫工作。
一般档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承担安全管理、安全服务、安全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教育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在学校,保卫处要充分发挥保卫处的职能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创造安全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
加强学校保卫工作的落实,对于突发事件须按照学校的决策妥善处理,确保学校的利益。
1.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及时执行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任务,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2.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防盗、防爆、防火、防毒、预防事故发生和法规法纪的宣传教育等工作,提高安全意识,作好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管理。
3.“纪检组”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尤其是重点要害部门的检查,发现隐患,应督促、消除,并及时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值班领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汇总上报、参予事故调查处理,建立管理事故档案。
5.负责保安人员的组织、安排,协调落实平时的保安工作;搞好寒暑假、节假日、门卫等的巡逻工作。
6.协助做好大型活动,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1、组织协调所有安保力量,确保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力开展。
2、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证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3、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园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服从幼儿园的领导,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有关人员对师生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定期向师生宣传有关安全法规。
5、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安排好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
6、值班保卫人员着装佩戴值班标志按时上班到岗,办好交接班手续,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7、定期检查校园情况,经常巡逻,对发现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8、加强门卫、保安人员管理,注意询问进出校园外来人员,密切监视可疑人员,及时制止园区内扰乱滋事事件,禁止在园内和园门边摆摊设点。
9、做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为保守国家秘密,使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范围
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国家秘密。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计划、任务部署、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档案、资料、会议、场所、磁盘、影片、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软件、笔记本、登记簿等载体。
二、秘密等级
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即国家的核心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公安绝密级包括:
1.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规划、重大决策措施、打击重大犯罪活动的部署和行动方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末公布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方案。
3.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处理犯罪分子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反革命案件统计数字。
4.境外调查获得的情报;关系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预谋犯罪活动的情报,公安机关的控制防范措施、侦破计划;侦察中的重大叛国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策反、暗害、爆炸、窃密)、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察手段和技术手段。
5.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由主管部门确定为绝密级的重点建设工程或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报告。
6.向中央报告的重大敌情动态和社会情报。
7.技术侦察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分布、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
8.秘密干部、秘密力量、职业阵地以及特情、耳目、秘密据点分布及其使用的全面情况。
9.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包括传真加密电报)和机要通信的频率、呼号。
10.公安系统通信布局情况,计算机网络、应用规划,传递绝密信息的应用程序,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分析和安全监察防范措施。
11.边防和安全检查的重要部署,查控名单、查控措施,以及居民身份证、边防通行证、入出境等证件的防伪措施。
12.全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包括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队伍素质、武器装备、警力部署、重要设施、行政经费和公安业务费的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13.重大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情报。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其中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侦察、侦察技术、首长和外宾警卫、入出境查控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情况和材料。
4.末经审批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全国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统计数字。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首脑机关、尖端科研等重点保密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6.重要的敌情、社情动态和敌情线索查证情况以及调查、掌握、控制的各种重要对象材料。
7.除“绝密”第4项以外的大案、要案的立案、侦察和预审、处理案犯的情况。
8.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犯的关押地点等情况。
9.公安信息系统一般应用程序。
10.公安科技工作的重要计划、规划和新技术成果。
11.各种秘密侦察器材、技术的设计图纸、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标。
12.边防和安全检查的特殊防范措施,以及边防检查的统计数字。
13.公安机关厅局级、武警部队总队级领导干部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干部名单。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其中包括:
1.地、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地、县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不涉及“绝密”、“机密”内容的侦察、警卫、边防和安全检查、公安科技等工作的情况。
4.一般敌情、社情动态。
5.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和材料。
6.不属于“绝密”、“机密”案件的立案、侦察、破案、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治安事件的防范措施、工作部署。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的工作计划、部署和业务活动情况。
8.末对外公布的人口资料,在华外国人国籍、职业分类,以及中国人出境和外国人入境,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回归定居等出入境管理工作统计数字。
9.局部或部分地区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
10.公安机关草拟而尚末公布的法规、命令、指示和措施,内部掌握的方针、政策界限、策略原则和工作程序。
11.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
12.反革命、刑事、治安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
13.上报审批的通缉、拘留、逮捕人犯和收容审查、劳教人员的材料。
14.公安机关处级、武警部队师级、团级干警的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名单。
15.公安警察院校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侦察、技侦、警卫等专业的教材和人员培训情况。
16.其他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末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治安处罚的情况和材料,无秘密内容的业务材料、案例汇编,干警调动、发展党员、调整工资级别等情况,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文件或材料,也要注意管理,末公布前不得泄露。
三、密级的确定和升、降、解除
1.文件、资料的密级,由承办人员根据本规定提出,由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在签发文件、审核资料时一并负责审定。
2.确定密级时还应注意以下几项:(1)有关公安科技项目的密级,根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发[1981]165号)的规定执行。(2)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国家秘密的业务事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密级。(3)公安外事方面同对方议定对第三者保密的事项,按双方议定的意见确定密级。(4)要区分涉密面的大小,涉密程度的深浅和时效变化等不同情况。例如,同一保密事项,局部地区的除了泄露出去能直接推测出全国的情况或造成同样损害者外,其密级一般应适当低于全国性的;涉密程度浅的应适当低于涉密程度深的。情况发生变化或已失去保密时效的,要相应降密或解密。
3.密级的升、降、解除,参照原确定密级的程度办理,并通知有关单位。已被合法公开或超过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自行解密。
4.根据国家利益和工作的需要,对某些非核心秘密放宽限制或对外公布,应报请密级的原确定部门审定。
四、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所属单位、武警部队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2.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1、认真贯彻学校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组织师生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学校的自防、自卫和自治能力。
2、负责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做好防止盗窃、火灾、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3、负责制定治安保卫、安全检查防火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要害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学校内部的综合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发生,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要害部门和薄弱环节的安全防治工作,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5、加强治安秩序管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6、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学校动态,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校内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负责全校的安全防火工作,严密消防制度、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训练,管理消防设备,开展防火宣传,进行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8、加强对门卫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做好接待和来访登记工作。
9、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做好平时与假日的值班保卫工作。
10、负责办理校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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