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地药材证明,道地药材证明商标

 2023-06-13  阅读 536  评论 0

摘要:道地药材证明商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道地药材证明商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九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中医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标准炮制,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药食两用健康产品。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构建中药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本省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理念宣传,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作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审核、监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提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办事机构设在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

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四)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第四十七条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道地药材证明商标图片

是一个代号,是“东阿阿胶”的总部所在,是阿胶的原产地,也是阿胶“道地性”的标志。

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药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3.具有法定的批准文号;

4.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5.中药材硬标明产地。

道地药材举例说明

     山西是传统中药材主产区,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丰富多样的道地药材资源,道地药材产量丰富,山西药材十大品种有黄芪、党参、连翘、远志、柴胡、黄芩、酸枣仁、苦参、山楂、桃仁。 

      山西十大道地药材,主要依据山西地区药材产量、作用和功效等相关信息,并综合参考互联网相关排行榜进行总结。

道地药材溯源

一,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之瑰宝,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我国中医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陕西在陕南、陕北、关中建设三个中药材物流基地,同时建成15个道地药材种植及初加工基地,形成产地加工,质量检测、运输配送、全程可追溯的全国中药材物流生产基地。

二,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的基地将通过中欧班列“长安号”,将来自全国各地的高品质中药运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物流成本极大降低,是世界道地中药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西北分库,为中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提供物流基础。

道地药材标志

鹿角帽是梅花鹿或梅花鹿采茸后,在鹿头上留下的平台状角盘骨化物,换角时,角炳和角盘分离断裂,脱落下来的角称为鹿角帽,也叫鹿茸盘,鹿花盘。

马记鹿角脱盘特点

1、道地药材 众所周知,梅花鹿作为一种药用动物,有明显的道地性,而马记鹿脱盘即是具有道地性标志的鹿品之一;

2、真伪易辨 雄鹿锯茸后的骨化物,春天脱落洗净风干,未进行任何其它添加和处理,一看便知真伪,无上当受骗困扰;

3、地理标志产品 是中国首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鹿产品之一。

道地药材地理标志

在中药领域,每一味中药都有很多的产地,药材质量最好的那一个产地产出的这味药,就叫“道地药材”,也叫“地道药材” 比如:宁夏的枸杞,四川的川芎,云南的茯苓,等。

道地药材的品质形成说法

一、统货:就是药材大小货混在一起不分质量﹑规格﹑品级。

二、选货:经过筛选挑拣,等次分明。选货较统货价格高。

三、药材按加工等级:

1、初加工分级方面有统货、选货、大选、小选、特选、一级、二级、三级、四五混级、级外投料,其中统货就是大小货混在一起的一种规格。

2、还有按加工净度和方法划分。如山药带有表皮者称"毛山药",除去表皮并搓圆加工成商品的称"光山药"。其它的如毛香附与光香附;个茯苓与茯苓块;生晒参与红参;毛壳麝香与麝香仁等。

道地药材牌匾

一、考山路(Khao San Road)

许多欧美人士多会选择来此避暑,一住就是半个月。加上电影取景地的缘故,考山路的热门程度越来越高,街边有许多小酒馆、露天酒吧,到了夜晚变身为整个曼谷最有异国风情的街道,在这里你可以尽情喝酒放纵大声唱歌都没有人搭理;

考山路夜市还有很多稀奇古怪的玩意儿,你敢吃蝎子吗?来点正常的美食,你就更不可以错过考山路TomYum Kung,是我喝过最道地最有层次感的酸辣汤,建议可以从下午待到夜晚,体验考山路不同的面貌喔!

交通方式:搭乘观光船至N13码头下船,步行约10分钟

二 唐人街泰国受到华人的影响之大甚至扩及到文字语言的发展,全盛时期华人就占据了泰国半数人口,有大批潮汕人口移居于此,也因为这样,具有两百多年历史的曼谷唐人街堪称东南亚之最,颇具有代表性。

唐人街并非单一街道而是由众多支干串连而成,置身其中放眼望去各种大型中文招牌、老旧楼房、中药房、杂货店,好似香港街景,是民族融合的最好见证!

道地药材证明商标查询

广西最有名的野生药材当属肉桂和鸡血藤,它们还入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公示的“桂十味”道地药材及区域特色药材品种名录中。这十种广西药材是:肉桂(含桂枝)、罗汉果、八角、广西莪术(含桂郁金)、龙眼肉(桂圆)、山豆根、鸡血藤、鸡骨草、两面针、广地龙拟推荐为“桂十味”道地药材品种。

鸡血藤的产地非常多,分布于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其中还是以广西、广东所产的品质最好,这两地的鸡血藤价值高、品质好,成熟时间是在10-12月份。

肉桂在广西平南最多,为野生肉桂传统产地,所产肉桂内厚棕黄、甘香醇浓,含油量在4%以上,桂油的桂醛度高达90%。2011年,获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为使用“广西肉桂”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意味着平南肉桂成为最地道的广西的道地药材、香料。

道地药材的由来

地道药材又称道地药材,是指传统中药材中具有特定的种质、特定的产区或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的中药材。“地道”二字具有原产、真实、特有、优质等含义。我国的地道药材有200余种,它们往往具有以下特点:具有特定的优良种质;产区相对固定,具有明确的地域性;生产较为集中,栽培技术和产地加工均有一定特色,比其他产区的同种药材品质佳,质量好,具特有的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形成历史;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由于种植规模大,生产成本低,产品质量优,市场竞争力强,往往会给地方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版权声明:xxxxxxxxx;

原文链接:https://www.fanque.com.cn/aaa2dAG4HBVRUAA.html

发表评论:

管理员

  • 内容144525
  • 积分0
  • 金币0
关于我们
l番茄知识网是实用的健康养生科普知识及日常生活保健小常识大全网站,分享春夏秋冬四季健康饮食养生保健小知识、运动对健康的好处、中医养生食疗做法等健康的生活方式及养生之道,学习健康养生百科知识尽在番茄健康养生知识网。
快捷菜单
健康养生知识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
Email:admin@qq.com
注册登录
注册帐号
登录帐号

Copyright © 2022 番茄知识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页面耗时0.1178秒, 内存占用1.97 MB, 访问数据库18次

鄂ICP备2022009988号-2

  • 我要关灯
    我要开灯
  • 客户电话
    807220904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admin@qq.com

  • 官方微信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