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徇私舞弊【读音】:xùn sī wǔ bì【解释】:徇:曲从;舞:舞弄,耍花样。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出自】: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八十三回:“谁想这伙官员,贪滥无厌,徇私作弊,克减酒肉。”
【示例】:这种~的事情,他绝不会干。【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反义词】:大公无私秉公职守【同义词】:营私舞弊
五个禁止: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十个严禁”
(一)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五)严禁个人说了算,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七)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八)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禁弄虚作假,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十)严禁干扰换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搅扰破坏换届的,严加防范、坚决打击;对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影响换届选举的,违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或者培训的,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个一律”不得提名推荐:
(一)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
(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三)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多。
(四)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五)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六)有严重违纪违法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七)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八)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
(九)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丧失人伦道德的行为:
1. 暴力、欺凌或虐待他人,包括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伤害。
2. 背信弃义,不遵守承诺或秘密协议,破坏信任关系。
3. 骗取他人的财产或利益,包括欺诈、偷盗、抢劫、诈骗等行为。
4. 私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包括偷窥、偷拍、跟踪等行为。
5. 出言不逊、恶言相向、攻击他人的人格尊严,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恶意中伤等。
6. 容忍或参与虚假宣传、谣言、造谣等行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7. 不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包括违反交通规则、违规随意乱扔垃圾、违法占道经营等行为。
8. 贪图权力、金钱或享乐,不择手段追求自己的私利,不顾社会公共利益。
9. 精神背叛或道德堕落,包括婚外情、不负责任的性行为、放纵成瘾等行为。
以上仅为部分例子,丧失人伦道德的行为种类非常繁多,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尽可能地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
一、不准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二、不准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对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不作为、乱作为;
三、不准拉帮结派,借组织成立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或者拜把子、结干亲,搞团团伙伙;
四、不准违反组织程序,擅作主张,擅离职守,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甚至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调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五、不准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家长制;
六、不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或者跑官要官、拉票助选、诬陷诽谤;
七、不准泄露工作秘密,非经组织批准擅自发布、提供重要信息;
八、不准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参加宗教、非法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组织活动;
九、不准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干预人事任免、案件查处、土地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或者放任、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十、不准奢靡腐化、顶风违纪,利用职权影响或公款打高尔夫球、涉足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健身场所。
学校“两个不得”、“五个严禁”规定“两个不得”: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五个严禁”: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法律责任
劝酒不当一般指的是违背醉酒者的个人意愿进行劝酒或者未尽到共饮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强迫性、威胁性的劝酒。比如用“不喝你就是看不起我、不喝不够朋友、不喝这个位置你就不要坐了”及其他过激语言刺激对方、要挟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失去意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还在劝对方喝酒的情况下,致使对方因此受伤或者死亡等后果产生,劝酒人都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是病理性醉酒(酒精过敏或吃了头孢等),但还是劝其喝酒,致使对方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进而引发心脏病、心肌梗塞、过敏等疾病,这样的劝酒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同饮者未履行照看义务。例如饮酒者因喝酒致其意识不清、甚至无意识,已经失去了对自己的控制能力,那么,同桌饮酒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对醉酒者照顾看管的义务,都负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醉酒者安全地送到家里或者医院的义务,送到家里,如果家里没人,致使醉酒者无人照看,出现了意外,所有的同饮者都应当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四种:明知对方醉酒放任酒驾或醉驾。在醉酒人已经醉酒的时候,同饮人应当劝阻醉酒人不要开车,帮其寻找代驾或叫未喝酒的同饮人送其回家,避免醉酒人酒驾发生意外,以至于同饮人都负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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