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销售合同,中药材销售合同样本

 2023-06-15  阅读 845  评论 0

摘要:中药材销售合同样本首先你需要办理一张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办个体营业执照的步骤是: 1、准备的身份证原件、注册地址证明(如土地产权证或房产证或租赁合同)、2寸证件照; 2、准备5-7个你店铺的名称到工

中药材销售合同样本

首先你需要办理一张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办个体营业执照的步骤是:

1、准备的身份证原件、注册地址证明(如土地产权证或房产证或租赁合同)、2寸证件照;

2、准备5-7个你店铺的名称到工商局办理核名登记;

3、到工商局申请设立,填写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表单;

4、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5、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刻公章、开基本户。 你的店铺涉及中药加工,那么很可能还需要一张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你的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你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你店铺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你生产的主要设备等,到你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就可以了。

中药材销售合同范本

就是买卖中药。主要工作内容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中药材采购和销售;(2)中药饮片采购和销售;(3)中成药和部分化学药采购和销售;(4)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真伪优劣鉴别;(5)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和部分化学药的入库验收和出库复核;(6)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和部分化学药的保管养护;(7)根据供货计划,制单、记帐,做到帐货相符;(8)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和药品法规,审查中药商品购销合同,提出处理意见;(9)中药市场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中药材购销协议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要经过药监部门的检查通过后获得药品生产(GMP证书)认证后方可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中药饮片可以与医药流通领域里的医药公司、中医院、医院里面的药品采购部门签订销售合同。按质、足量、定期供应。然后进入流通领域。

中药材种植合同范本

首先需要有一个地址,并且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如果地址是自有的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2)公司人员:注册公司一人或以上即可注册,但是需要另外一个人挂靠监事这个职位即可;

3)注册资金:现在国家大力推广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度,是不需要将资金转入免费咨询。

中药材销售合同电子版

中药饮片供货单位应提供以下首营资料

经营企业: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具有年度年检表示)复印件

3、GSP证书复印件

4、法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上应标明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号、委托范围、地区、委托书有效期,并盖有公章及法人章)

5、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

6、供货单位的质量体系表

7、质量保证协议书(应标明有效期)

8、其他证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9、购进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生成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GMP证书复印件和每次到货同批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中药材买卖合同简易范本

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药店设置规划。

  2.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租用商场、超市门面开设的药店,必须具备独立《营业执照》,且财务独立,社会保险参保独立),在现址正常营业半年以上(药店的营业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3.遵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自提出申请定点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4.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智慧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安装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收费计算机管理;采用药品条形码(无条形码的除外)支付结算,实现电脑系统自动做账,建立电子进销存台账记录;承诺在协议签订前在刷卡收银区、取药区、进出通道等关键位置配备音视频摄像监控设施;承诺按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经营药品品种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摆放,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配备总药品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且目录内西药药品数量不少于400种(以国药准字号为准),中成药不少于200种;开展中药饮片业务的,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6.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配置药店内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得挂名或兼职,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7.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连续参保半年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50%以上;退休人员需提供相关依据(劳务合同、工资清单)。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中药师)应在申请日期三个月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本店执业资格注册。

  8.药店商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卫消证字号产品(卫消证字号日用品除外,实行销售负面清单制,详见附件1)等;兼营保健食品(具有“食健字号”商品)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且其经营(展示)面积不得超过经营(展示)总面积的25%;不得销售其他用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

  9.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处方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按规定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品,药店在销售时,须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坐堂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其诊所医师开具的处方,只允许在本药店内使用。

  五、申报所需材料

  1.《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

  2.《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一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一份;

  5.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电子版本拷贝,另报名当日请携带单位公章

中药材销售合同样本范本

农村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己日益增多,对发动和带动农民或社员,发展规模经营有重大意义,下面就中药材合作社成立,首先 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再确定药材种植的目标,品种和销售市场,最重要的是要有经济效益,否则没人会愿意加入合作社,成立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药材合作社的前提:第一,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最好是有种植药材意愿或种植药材的成员;第二,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农民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且志同道合有发展药材意愿人员;第三,药材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不能有拉郎配式的成员进入,否则对今后药材的发展不利因素多。(二)成立药材合作社的程序:第一、筹备发起,由组织者或倡导者进行充分准备和酝酿;第二、制定中药材合作社章程,可以参阅其它专业的内容进行;第三、推荐本药材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第四、召开本药材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如果社员多可以推选产生代表参加大会,产生章程、组织架构;第五、组建本药材合作社的工作机制,交由大会讨论通过;第六、最后进行登记、注册设立药材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三)办理注册登记的程序:需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有:一是设立合作社的申请书;二是全体社员的签名、盖章,以及召开成立大会的会议纪要;三是提交药材合作社的章程;

四是提供本药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五是合作社全体出资社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是合作社驻地或住所使用证明;七是药材合作社适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当将以上文件提交之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关会在申请之日20天以内办理完毕受理内容,对符合申请标准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在申请之后,出现有需要变更的信息,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中药材购销合同模板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 管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调剂与临方炮制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八条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七章 煎 煮

第三十五条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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