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二) 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三) 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一)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己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 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三) 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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