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中药改剂型应做第几期临床试验?

 2023-08-12  阅读 1193  评论 0

摘要:[这个贴子最后由zslazxj在 2006/05/31 09:58am 第 1 次编辑][quote]下面引用由wjztsh在 发表的内容1、 首先,中药改剂型研究申报工作并不是只能由原生产单位才能申

[这个贴子最后由zslazxj在 2006/05/31 09:58am 第 1 次编辑][quote]下面引用由wjztsh在 发表的内容1、 首先,中药改剂型研究申报工作并不是只能由原生产单位才能申报,其前提条件是不能侵犯被改剂型中药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但现在,新药没专利申报的情况很少的,所以改剂型前一定要查清。2、 如生产工艺及处方无质的改变,“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包含两方面:一、制剂所含药物成分没有明显改变;二、制剂所含药物成分的吸收利用不因制剂因素的改变而发生明显改变,则不需要作临床,但必须综合考虑以下情况(一、改剂型品种沿用原剂型提取纯化等工艺的前提是原剂型工艺基本合理。二、现剂型选择应有充分的合理性。三、申报资料中应提供原剂型药学及临床研究状况的文献综述资料、改剂型前后药学方面的对比研究资料(如溶出度等)以便审评人员判断。四、制剂因素对药用物质吸收利用的影响是肯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改剂型后均需要用实验来证实其影响的程度与后果。中药成分复杂,尤其是复方制剂,难以像化学药品一样通过生物利用度等方法来证明生物等效,而需进行临床研究来加以求证。由于中药长期以来的用药习惯和现状,以及中药治疗效应的特点,制剂因素如果对物质的吸收影响较小时,或虽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引起安全性和有效性担忧时,可不必进行临床研究来加以证实)。但由于制剂因素(如辅料、成型工艺等)对药用物质的吸收利用的影响涉及因素太多,故不易按剂型分类来判断是否需进行临床。大家倾向于从安全和有效角度来考虑制剂因素影响带来的后果,经讨论认为:如果制剂因素明显影响了物质的吸收和利用,且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应进行临床研究,以保证新剂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处方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28种有毒中药材、含有法定标准记载为大毒、剧毒的药材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显毒性的药材或成分,在改剂型后应进行临床研究。pA|I6p (2)适应症为危急重症;UK5, (3)处方中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Fl (4)临床反映该药物作用峻烈者;Z/y_s (5)有较多不良反应报道;B6 (6)对原剂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较大担忧者;]P?3:h (7)处方中含有化学药品:应进行所含化学药成分的生物等效性试验,中药部分属以上(1)~(6)种情况者应进行临床研究;yc'rM0 (8)有效成分制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以上内容不包括注射剂、外用制剂的改剂型。V`3、 近有内部消息说CDE关于中药改剂型有新政,其只是针对全生药粉中药颗粒剂是改剂型中药注册申请情况,本次讨论会对此形成以下原则:一、基于现有的研究资料,对于全生药粉制成的中药颗粒剂的合理性研究不够,至少还没有掌握足以让我们肯定全生药粉中药颗粒剂的科学性、合理性的依据。因此认识也难以全面客观。鉴于此,我们不能盲目的鼓励大量的丸剂在缺乏深入研究的前提下改为全生药粉的中药颗粒剂。二、药典对剂型的定义是一般性原则,中药新药研究时应予充分的重视。但是可以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品种的具体情况有所突破和创新,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新药剂型的不断创新也正是推动例版药典不断修改制剂通则内容的基础之一。三、支持超微粉碎技术应用于中药新药。但是,微粉化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需要进行研究,因此不能考虑免去药效毒理和临床研究。其他全生药粉末制成的制剂,如软胶囊剂、滴丸剂、分散片剂等也希望有关单位在进一步申报过程中充分考虑。因此有人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也是有一定道理的。(1、改胶囊申报中改软胶囊、分散片、浓缩丸的都属工艺有质的改变,要做临床。2、现在受理的软胶囊、滴丸如果处方含打粉的药材,全部退审。3、赋性剂有较大变化的,也算工艺有质的改变。这条比较含糊。),但这些问题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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