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种类采收:
1.根和根茎类
在植物生长停止,花叶萎谢的休眠期,或春季发芽之前采收。一般采挖法,在雨后土地湿润时,用特制工具挖掘,人参必须保护须根。
根和根茎类药材,往往需要生长一年以上才能供药用,一般须2-5年,栽培药材中如白芍生长须3-4年,人参须5年以上;野生者其生长年限更长,如野生黄芪需2-3年才挖。
2.根皮和树皮类
相对而言皮多在清明到夏至时间采集,有些药材取皮,可在取伐木材时收。
根皮、树皮的采收,容易损害植物生长,应注意采收方法,树皮不可整圈剥,否则破坏输导系统,造成树木死亡;根皮是挖根后再剥取。
3.叶类和全草类
应在植物生长最旺盛时,或在花蕾将开放时,或在花盛开而果实种子尚未成熟时采收,此但桑叶需经霜后采收,枇杷叶、银杏叶需落地后收集。
全草多在花期采收,也有采嫩苗的,如茵陈蒿应于春初幼苗时采集。
4.花类
通常采集在花朵开放或含苞待放之时。
花的采收应在晴天上午,露水初干时进行,以利迅速干燥。对有刺的植物如红花,应露水未干时采,若干后、植枝及苞片上之刺,可刺伤采集人员之手指。
5.果实、种子类
除少数药材如青皮、青梅、枳实须在未成熟时采收外,一般果实须在已经充分长成或将近成熟时采集。
种子类药材,必须等完全成熟后方可采收,采收时用手摘取或连枝剪下,晒干后再收集。
6.菌、藻、孢子类
菌核、藻类、孢子类药材,按其各自的特点采收。
7.动物类
动物类药材的采集,因药材的种类不同而异。
8.矿物类
矿物类药材,随时可以采收,也可结合开矿进行。
扩展资料:
药材的采收,应注意保护药源,应用多少、采多少,使药材资源取之不竭。
辛夷花也叫望春花,玉兰花,辛夷花一般以含苞待放之际采收为好,花瓣不易脱落,香味浓。
1、以根和根茎类入药的药材。
这类药材选地非常重要,应选土层深厚,土质疏松、肥沃、排水良好的砂质壤土。要深耕,施足基肥。追肥时在苗期可适当追施氮肥,不宜过多,以促进茎叶生长,中后期多施磷钾肥,以促进根茎生长;不需留种的应及早打苔摘花;秋季是根或根茎膨大期,要适当浇水和培土。
2、以全草和叶类入药的药材。
应多施氮肥,适当配施磷钾肥。还要注意适时采收,一般在蕾期或开花初期采收,这时植株正进入旺盛生长期,质量好,产量高。
以花类入药的药材。要注意适时,采收。以花蕾入药的要掌握好花蕾的发育程度,及时采收才能保证药效,否则会降低质量,甚至成为废品。
3、以果实、种子类入药的药材。
除注意增施磷、钾肥外,还要注意适时采收,有些花期长的药材,其果实成熟期很不一致,应分批采收,如要一次采收,则不宜太早或过晚,太早采收,多数尚未成熟,会影响产量和质量,一般掌握在70%~ 80%成熟时1次采收。
4、共生和寄生类药材
这类药材比较特殊,如没有与其共生和寄生的伴生植物,是无法生长的,如天麻必须有蜜环菌与其共生,还要有营养源即菌材,让天麻、蜜环菌和菌材三者连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天麻才能正常生长发育。
樵是砍柴或割草当燃料,采是采集野果或中草药,所以樵不是农业生产活动,采是农业生产活动
薤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野蒜。
对薤白来说,这是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而且薤白是属于百合科的。对薤白这种药材来说,一般来说我们都是会在夏秋两个季节进行采挖。同时对薤白来说,我们可以把采挖出来的鳞茎需要经过蒸煮、晾干之后才能够入药。
作为一名山顶洞人,我感到十分荣幸,因为我是中国第一个会人工取火的社会群体。我们生活在大约3万年前北京西南周口店的山洞内。
这是一个晴朗的早晨,我们在妈妈的再三呼唤下醒来了,此时,姥姥已经生好了火,我们把昨天剩下的食物烤了一下,填饱了肚子,大家各自带好了工具,有的拿着打制的石锥,有的拿着锋利的石杆,还有的拿着盛野果子的容器。工具虽然很简陋,但对于我们来说已经足够用了。大家做好了出去打猎和采摘野果子的准备。
他们浩浩荡荡地出发了。此时妈妈把我们叫到火堆旁边,给我们讲一些关于生存生活的基本常识。她的声音抑扬顿挫和谐动听。在不知不觉中,太阳依约下山了,出去打猎和采摘野果子的人也都回来了。他们打到了6只兔子,1条野鹿、2只野猪,并且还捡到了一头狮子的尸体。我很高兴的分到了2个兔耳朵和1条鹿腿,每个人分到的东西都是平均的。采摘野果子的人也是收获累累。我们把食物放到火上烤熟了,吃了一顿丰盛的晚饭。吃过饭,大家围着火篝唱歌跳舞,还有的取出兽骨,钻孔打磨,做成装饰品来佩戴。
过了一会儿,大家就睡觉了,只有几个人在站岗放哨,他们在一起说话。黑夜中,那一点儿火光显得格外温暖......
题目:山顶洞人的生活
、洗涤与挑选
洗涤主要是洗除药材泥沙和污垢,多用于根及根茎类药材。直接晒干或阴干的药材、具有芳香气味的药材一般不用水淘洗。挑选主要是清除杂质和非药用部分,同时初步分级,利于分别加工和干燥。
2、修整切制
运用修剪、切削、整形等方法,去除非药用部分和不合规格的部分,试药材整齐,利于包装,如剪去芦头、须根,进行切片、切瓣、截短等。目前,药材多在产地趁鲜加工切制,这样易切制,片形好,干燥快,减少一些工序,成本低。
3、去皮、壳
对果实种子或根及根茎类药材以及皮类药材去除表皮或外壳,使药材表面光洁,有利于干燥和储藏。对果实种子类药材,一般采收后晒干去壳,去除种子;或先去壳去除种子,而后晒干。
4、蒸、煮、烫
对某些药材经蒸、煮、或烫后进行干燥。含黏液汁、淀粉、或糖分多的药材,不易干燥,经蒸、煮或烫处理后,则干燥快,不易生虫。加热时间长短及采取何种加热方法,视药材性质而定,药材加热处理后,不仅容易干燥,而且利于刮皮抽芯。
5、熏硫
是在药材干燥前后用硫磺熏制。有些药材,为使表面色泽洁白,防止霉烂,常用硫磺熏制。目前在基层此方法常用,其效果好、成本低、运用历史悠久。但二氧化硫残留高,往往出口受限,应引起重视。新版药典已对部分药材进行二氧化硫残留限量规定。
6、发汗
将药材晒或用微火烘至半干或微煮(蒸)后,堆置起来发热,使其内部水分散发的方法习称“发汗”,可根据情况反复多次,有利于干燥,可使药材变软、变色、增加香味或减少刺激等。
7、干燥
除去药材中的大量水分,避免发霉、虫蛀以及有效成分分解和被坏,利于贮藏,保证药材质量。除少数鲜用的药材外,均需要干燥。常用的有以下方法:
(1)晒干。利用阳光直接晒干,是一种最简便、经济的方法。多数药材用此方法干燥。需注意:①含挥发油的药材不宜采用此法,以避免挥发油散失。②药材的色泽和有效成分受日光照射后易变色者,不宜用此法。③有些药材在烈日下晒后易爆裂。④药材晒干后,药凉透才可以包装,否则将因内部温度高而发酵,或因部分水分未散尽而造成局部水分过多而发霉等。
(2)烘干。利用加温的方法使药材干燥。一般温度以50-60℃为宜,此温度对一般药材的成分没有大的破坏作用,同时抑制了酶的活性。对含维生素C的多汁果实药材可用70~90℃的温度以利干燥。含挥发油或需保留酶活性的药材,不宜用此法。富含淀粉的药材如需保持粉性,烘干温度应缓缓升高,以免新鲜药材遇高热淀粉发生糊化。
(3)阴干。将药材放置或悬挂在通风的室内或荫棚下,避免阳光直射,利用水分在空气中自然蒸发而干燥。主要适用于含挥发性成分的花类、叶类及草类药材。有的药材在干燥过程中易与皮肉分离或空枯,因此必须进行揉搓。有的药材在干燥过程中药进行打光。
(4)焙干。与烘干方法相似,只是温度稍高,且置于瓦、陶器上加热。多用于某些动物药材的干燥或研粉。
8、挑选分等
对加工后的药材划分规格等级的方法,是产地加工的最后一道工序。药材的规格等级是药材的质量标准,应注重实用而合理
人工菌成熟后这样采摘:
各种人工菌菇基本上是在7、8成熟时外观优美、面色鲜润、好吃,这时采收就可以。以香菇为例,7、8成熟标志,菌膜已破,菌盖尚未完全开展,尚有少许内卷,形成“铜锣边”,菌褶已全部伸长,由白色转为黄褐色或深褐色。这时为香菇的采收期。适时采收的香菇,色泽鲜艳,香味浓,菌盖厚,肉质软韧,商品价值高,过期采收,菌伞充分开展,肉薄、脚长、菌褶变色,这时,它的重量减轻,商品价值低。
二、注意采摘技术
带柄菌菇类(香菇、蘑菇、草菇等)采收,但必须按采大留小。摘菌菇时大拇指和食指捏紧菇柄的基部,先左右旋转,然后再轻轻向上拔起,千万不要碰伤周围菌菇菇蕾,不让菇脚残留在菌筒上霉烂,影响以后出菌。如果成菌生长较密,基部较深,要用小尖刀从菌脚基部挖起。采摘时防止损伤菌床或菌筒表面的菌膜。对胶质体的菌类如银耳、黑木耳以及丛生状的平菇、金针菇等,采收时利用刀从基部整朵割下,注意保持朵形完好。
三、选择适宜天气
晴天采收有利于加工,阴雨天一般不要采,原因是水量高,难以干燥,影响品质,若不采就要老化腐烂时,这时候也要采收,但要抓紧加工。对银耳、黑木耳之类的菌菇,阴天应停止喷水,加强通风,让耳片收平,等好天再采收,这样利于干制。
四、配合适盛器
采完的鲜菌,要用小萝筐或小篮子装,并要小心轻放,保持实体完整,防止互相压挤损环,不能影响品质。采下的鲜菌要按菌体大小、朵形好坏进行分开,不能混在一起,然后另装盛器内,以便分等加工。
食用菌采前停水控温
五、采前停水控温
作为保鲜出口或脱水干燥的产品,加工时必须排湿或脱水。如果采前喷水,菌体含水量高,加工鲜菌时菌褶变褐,脱水干制时菌褶变黑,那么其产品不符合出口要求。要是内销,菌体水分过高容易发霉。因此,在采收前不能喷水,让菌体保持原来水分,使外表美观,商品价值高,好出售,销路畅通。
适期采收中草药,是提高中草药的药用价值、保证中草药质量的关键
附录5: 中药制剂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第四条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 (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第七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八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第九条 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第十条 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第十二条 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第十三条 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第十四条 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第十五条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第十六条 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第五章 物料 第十七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第十八条 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第二十条 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第二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第二十二条 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它标准文件: (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件及期限; (三)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取物的收率限度范围; (四)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号和数量。(二)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至少应当有以下记录: 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 2.提取工艺的设备编号、相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 3.浓缩和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记录; 4.精制工艺的设备编号、溶剂使用情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 5.其它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洗涤、浸润或其它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第二十七条 中药注射剂所需的原药材应当由企业采购并自行加工处理。第二十八条 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响。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 (一)处理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 (二)应当使用流动的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的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第三十条 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纯化水。第三十二条 中药提取用溶剂需回收使用的,应当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第三十四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一)鉴别;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 (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 (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第三十五条 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第三十六条 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第四十条 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第四十一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有记录。第九章 委托生产 第四十二条 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和质量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二)委托方应当制定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的检验标准。每批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时,应当查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检测报告书,确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第四十三条 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并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确认: (一)所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二)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当至少包括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以及允许波动范围。(三)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四)中药提取物的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五)中药提取物的运输条件: 1.中药提取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 2.防止运输中质量改变的措施。(六)中药提取物交接的确认事项: 1.每批提取物的交接记录;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批中药提取物的生产记录。(七)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运输条件以及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第十章 术语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原药材 指未经前处理加工或未经炮制的中药材。
首先要确定品种:这是检验药材真伪的前提,基本上通过查询古代药用书籍、文献、古方、以及现代药学研究成果,确定药用的植物品种,利用植物鉴定学方法对植物品种进行鉴定,包括植物形态特征、显微鉴别、理化鉴别等鉴别试验。
其次,根据古书记载、临床使用情况和该品种的现代药学研究成果,兼顾药用成分含量及产量因素,确定药材的药用部分(如根及根茎、叶、花、果实等),确定药材采收时间。
再次,通过多批药材各项指标的检验,确定最终药材控制指标,起草药材标准草案,报国家局审批或者是省局审批(如果是地方药材的话,可以是执行省级标准)。
另外,如果是要建立高标准的话,最好是建立药材的指纹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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